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小字第312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李東銘
       莊政潔
被   告  鍾緁芸 原名: 鍾雪 .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雄小字第3122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0年2月9日上午8時55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16日
下午5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
員如下:
  法   官 梁志偉
  書 記 官 王聖源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九
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1年10月14日與原告訂立小額循環信用
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惟
應依約定方式繳納消費款,於繳款期限前依年利率18.25%
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息20%計算利息,詎被告自99年1月
18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致積欠本金新臺幣(下同)29,977元
未償還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契據變
更約定書、放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
,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
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2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王聖源
法官梁志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華民國100年2月16日
書記官王聖源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150元
合計1,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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