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彰簡字第116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空氣污染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5年度偵字第105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無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而燃燒易生特殊有害健康之物質,累
犯,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前曾於民國(下同)九十三年間因竊盜及毒品等案件,
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及十月,二案接續執行,於九
十四年十一月三日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
二、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空氣污染
防制法第48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
本庭(彰化縣○○鎮○○路○段○○○號)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8條
無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而燃燒易生特殊有害健康之物質者,處3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
罰金。
前項易生特殊有害健康之物質及其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由中央主
管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