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小字第8342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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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乙○○
被 告 丙○○
2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小字第8342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1月31日上午10時22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朱盈吉
書記官 李宗諺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退票理由單及租賃契約書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調
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
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李宗諺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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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號碼、付款銀行│票面金額│發票日/退│
│││票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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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B0000000│新臺幣壹拾萬│民國95年10月│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敦│元│25日/民國95│
│北分行││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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