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2年度埔小字第85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楊道利
被 告 李興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現金卡借款事件,本院於102年6月3日言詞
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柒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
玖仟玖佰陸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九十四
年三月三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6月3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
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
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6月3日
書記官王聖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