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4年度鳳小字第585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鳳小字第585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莊明哲
被   告  高銘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叁仟壹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
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新臺幣貳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叁萬叁仟壹佰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
書記官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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