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4年度鳳補字第57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補字第578號
原   告  黃慧萍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橡佳企業有限
公司核發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6563號),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226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同法第77條之27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吳慕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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