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潮簡聲字第13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陳世明 律師
相 對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玖仟元,並加給聲
請人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
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
、第3項及民法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經本院以96
年度潮簡字第348號判決確定在案,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
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2 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楊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福山
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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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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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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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測量費│2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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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2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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