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彰化監獄執行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
字第71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竊盜,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減為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又竊盜,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
二、被告於犯罪未被發覺前自首,惟係累犯,依法先加重再減輕
其刑,又被告上開犯行均係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前所
犯,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四條規定遞減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
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六十二
條、第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第六款、第四十一條第
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之一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
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條、第七條、第十條,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
本庭(彰化縣○○鎮○○路○段○○○號)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3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500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3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