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員補字第97號
原 告 乙○○
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壹萬貳仟肆佰玖
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參佰貳拾元。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路○○號)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彰化縣○○鎮○○路○○號)提起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邱柏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