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簡字第14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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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1470號
上 訴 人 甲○○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所
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8月28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38,7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
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