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42號
原告 黃三杰
被告 鍾添喜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簡字第80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右萱
法官黃逸寧
法官陳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
書記官陳又甄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42號
原告 黃三杰
被告 鍾添喜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簡字第80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右萱
法官黃逸寧
法官陳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
書記官陳又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