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03號原告甲○○被告警政署屏東縣警察局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警政署屏東縣警察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民國97年12月31日97年度補字第203號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原告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7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思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
書記官陳勃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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