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消債清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清字第3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者,則駁回清算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
民事庭法官陳威宏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20日
書記官魏慧夷附表:
一、說明聲請人是否曾經營「金億煤氣行」?起迄時間為何?又現為何人經營?並提出證明。
二、說明聲請人為何於民國92年間,申請「矗門貿易有限公司」停止營業?
三、說明於94年6月11日、94年8月20日在「勝一通訊工程行」刷卡消費新臺幣(下同)30,000元、25,000元及50,000元3筆交易之原因?並提出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