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65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65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654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沖本一德 相對人即債務人億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黃永松 人相對人即債務人耀妍生醫股份有限公司飛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明智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鈴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因支票發票日尚未屆至,不得提示,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份,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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