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司執消債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更生之執行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1號債務人 鍾淑屏 代理人 林志銘 律師代理人 何明進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 讓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6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所提每月清償新台幣(下同)7,573元,共清償72期(最後一期清償7,690元)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1日公告並通知債權人表示意見,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均表示同意。是債務人所提上開更生方案已得全體債權人同意而獲可決,且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應予認可。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淳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
書記官李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