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8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851號原告 洪明 被告 駱燕正
駱錫聰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2,726,67
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0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附表:
┌──┬───────────┬──────┬─────┬────┬───────┐│編號│地號│公告土地現值│面積│原告應有│價額│││(苗栗縣○○鎮○○段)│(元/㎡)│(㎡)│部分比例│(新臺幣)│├──┼───────────┼──────┼─────┼────┼───────┤│1│25│1,400│3,325.52│1/2│2,327,864元│├──┼───────────┼──────┼─────┼────┼───────┤│2│26│1,400│569.73│1/2│398,811元│├──┴───────────┴──────┴─────┴────┼───────┤│合計│2,726,6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