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65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
號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6年度執聲沒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被告乙○○強盜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將被告所繳保證金沒入之等語。
二、經查:被告乙○○因強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92年9月24日以92年度上訴字第506號判處有期徒刑5年;嗣上訴最高法院,於95年5月18日以95年台上字第2798號上訴駁回確定,嗣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案,經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到案執行,具保人亦無法偕同被告到案執行以履行其具保責任,並囑託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及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代為執行,亦拘提未獲等情,業經本院審閱相關卷宗確認無訛,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16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廖慧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3月1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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