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上易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上易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5年度上易字第373號上訴人懋華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王有民 律師複代理人甲○○被上訴人丁○○
20號2樓(現行方不明)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定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35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12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袁再興
法官陳賢慧法官吳惠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玉萍中華民國96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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