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6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682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家宏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103年度偵字第803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4年度執聲字第8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有尼古丁(NICOTINE)成分之電子菸肆拾柒盒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郭家宏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聲請人以
103年度偵字第8030號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電子菸47盒,係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聲請人以103年度偵字第8030號緩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之電子菸47盒,經檢出含有尼古丁(NICOTINE)成分,有行政院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2年8月12日FDA研字第0000000000號檢驗報告書在卷可稽;且係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坦承不諱,依上揭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是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世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姝妤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