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度重上字第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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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重上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上字第85號上訴人 劉怡君 被上訴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本院第二審判決(103年度重上字第85號),提起第三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為提起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本件第三審上訴,並未依法繳納上訴裁判費,前經本院於105年10月1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1萬5845元,該裁定已於105年10月20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可稽。茲上訴人迄今已逾相當期間仍未繳納第三審上訴裁判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一份存卷足參,依上說明,本件上訴為不合法。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高明發
法官李杭倫法官王金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書記官林宛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