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重勞上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重勞上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勞上字第4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臺中榮民總
醫院嘉義分院法定代理人 李世強 訴訟代理人 李慶松 律師
廖道成 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陳欣蘭 被上訴人兼上法定代理人 陳坤 未被上訴人 陳徐美濃
李佾靜 兼上法定代理人 李育明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朝揚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5年11月1日104年度重勞上字第4號民事判決,應予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104年度重勞上字第4號民事判決原本與正本中,有關「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榮民總醫院灣橋分院」之記載,應更正為「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前「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榮民總醫院灣橋分院」之編制業經廢止,改由「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編制員額內派充之,此有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99年12月30日輔人字第0990011288號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131頁),自應認「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係前「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榮民總醫院灣橋分院」權利義務之概括承受人,是本院前開民事判決有關「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榮民總醫院灣橋分院」之記載,即有誤寫之顯然錯誤,爰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勞工法庭審判長法官高明發
法官李杭倫法官王金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書記官林宛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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