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6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64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佳如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5年度執聲字第4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傳真機貳臺、計算機壹臺、錄音機壹臺及六合彩簽單統計表捌張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佳如因犯賭博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9769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3年5月19日確定,104年5月18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本案扣案之傳真機2臺、計算機1臺、錄音機1臺及六合彩簽單統計表8張均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因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同法第268條
前段之供給賭博場所及同條後段之聚眾賭博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3年4月18日以103年度偵字第9769號為緩起訴處分,經檢察官依職權送再議,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長於103年5月19日以103年度上職議字第4499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且於104年5月18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103年度上職議字第4499號處分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在卷可稽(見偵卷第14頁、第19至20頁)。
㈡扣案之傳真機2臺、計算機1臺、錄音機1臺及六合彩簽單
統計表8張(扣押物品目錄表雖載明為六合彩簽單,惟依其記載內容觀之應係六合彩簽單統計表,而非賭客簽賭之簽單),均係供被告經營六合彩簽賭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之物,此業據被告供承明確(見警卷第1頁反面至第2項、偵卷第4頁反面),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及照片7幀在卷可佐(見警卷),是上開扣案物自均屬被告所有供其犯本件賭博、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之犯行所用,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2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石馨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勝彥中華民國105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