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3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341號聲請人祥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瑞慶 代理人 李燕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1年8月9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2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2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7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
書記官劉霜潔┌──────────────────────────────────────────────────────┐│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祥鑫興業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 大溪分 │101年2月10日│10,395元│GD四六九四九七│││1│司簡瑞慶│行│││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