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7年度彰簡救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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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彰簡救字第6號
  抗 告 人
  即聲請人  甲○○
上列抗告人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30
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程序費用,經本院以裁定限
令該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7
年11月3日送達由受僱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謝仁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抗告狀繕本及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陳文新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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