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行執字第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行執字第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行執字第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海軍一三一艦隊法定代理人 許金騰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自強朱天菊 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取得執行力之前提要件依志願士兵不適現役賠償辦法第4條規定,需債務人於接到債權人追繳通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一次繳納全數賠償金額,或分期繳納,屆期未賠償時,始具有執行力而得聲請強制執行。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自強、朱天菊為強制執行事件,並未提出已合法送達債務人追繳通知,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30日裁定限債權人於收受裁定書後3日內應補正於何時合法送達之證明文件,惟債權人於108年5月6日收受裁定書,迄今猶未補正,則自無證據得證明債權人已具有得聲請強制執行之執行力,本院依法自不得為強制執行。是聲請人之聲請核有未洽,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行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
書記官吳沁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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