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金簡字第416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金簡字第416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瀅安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82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瀅安犯洗錢防制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二款之無正當理由而交付、提供金融帳戶合計三個以上予他人使用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9行補充為「接續上揭犯意,復於同年月11日某時許」更正為「113年11月14日20時許」、第14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更正為「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另附件附表更正如本案附表所示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陳瀅安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2款之無正當理由而交付、提供三個以上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罪。

 ㈡又被告於警詢、偵查中本院審理中均坦承有無正當而交付、提供三個以上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之事實,就本案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三個以上金融帳戶犯行予以自白,應認其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再依卷內證據亦難認被告因本案已取得報酬,應依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規定減輕其刑。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正當理由而交付、提供3個以上帳戶予他人使用,且所提供之帳戶流入詐欺集團,用以向他人實施詐欺,危害交易安全,破壞金融秩序,所為確實可議;再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兼衡被告之前科素行(見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犯罪動機、於警詢自述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末查,被告雖將帳戶之資料提供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等犯行,惟卷內尚無證據證明被告因本案犯行已實際獲有不法利益,尚無就其犯罪所得宣告沒收或追徵之問題。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筱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億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至第3項

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經裁處告誡後逾五年再違反前項規定者,亦同。

違反第一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

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

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四項規定裁處後,五年以內再犯。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或轉帳金額(新臺幣)

1

莊美玲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4月初某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莊美玲佯稱: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參加投資專案,可以獲利390%云云,致莊美玲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遠東帳戶。

113年7月27日10時35分許(聲請意旨誤載為0時15分許,應予更正)

113年7月27日10時39分許

113年7月27日10時44分許

15萬元

10萬元

10萬元

2

古純華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7月7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古純華佯稱: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可透過「鴻利-PRO」APP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古純華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遠東帳戶。

113年7月30日17時22分許

113年7月30日17時23分許(聲請意旨誤載為17時24分許,應予更正)

2萬元

3萬元

3

張芳源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27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張芳源佯稱: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可以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張芳源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遠東帳戶。

113年7月27日11時57分許

113年7月27日12時0分許

113年7月27日12時8分許(聲請意旨誤載為12時28分許,應予更正)

113年7月27日12時8分(聲請意旨誤載為12時28分許,應予更正)

5萬元

5萬元

5萬元

5萬元

4

蔡宜庭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6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蔡宜庭佯稱:其參加網站股票的抽籤活動中籤,需轉帳購買股票,否則會違約交割云云,致蔡宜庭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遠東帳戶。

113年7月22日10時32分許(聲請意旨誤載為10時34分許,應予更正)

80萬元

5

陳萬華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年初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陳萬華佯稱:其參加股票的抽籤活動中籤,需轉帳購買股票云云,致陳萬華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遠東帳戶。

113年7月26日11時27分許(聲請意旨誤載為11時30分許,應予更正)

96萬元

6

黃霈櫻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6月初某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黃霈櫻佯稱: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投資股票,可以獲利云云,致黃霈櫻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遠東帳戶。

113年7月22日10時22分

113年7月22日10時24分

5萬元

5萬元

7

呂英漢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7月初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呂英漢佯稱: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可透過「馥諾」網站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呂英漢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遠東帳戶。

113年7月29日13時33分許

113年7月29日13時34分許

5萬元

5萬元

8

邱國政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邱國政佯稱: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可透過「天河投資」APP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邱國政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遠東帳戶。

113年7月31日11時18分許

113年7月31日11時18分許

10萬元

5萬1000元

9

陳海英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4、5月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陳海英佯稱: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可透過「力泰」APP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陳海英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遠東帳戶。

113年7月30日8時58分許

15萬元

10

顏寬麗

(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6月18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顏寬麗佯稱: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可透過「蘋果」APP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顏寬麗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遠東帳戶。

113年7月31日14時06分許

66萬4147元

11

鄭沛恩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6月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鄭沛恩佯稱: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可以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鄭沛恩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遠東帳戶。

113年7月22日10時14分許

113年7月22日10時15分許

5萬元

5萬元

12

林琴英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6月底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林琴英佯稱: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可以投資獲利云云,致林琴英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遠東帳戶。

113年7月29日12時34分許

30萬元

13

王仁君

(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中旬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王仁君佯稱: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可以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王仁君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遠東帳戶。

113年7月22日10時0分許

113年7月22日10時01分許

5萬元

5萬元

14

簡麗如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簡麗如佯稱: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可以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簡麗如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遠東帳戶。

113年7月22日09時53分許

5萬元

15

黃雙雙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8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黃雙雙佯稱: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可透過「超揚」APP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黃雙雙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遠東帳戶。

113年7月27日12時43分許

6萬元

16

林淑麗

(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6月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林淑麗佯稱: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可透過「eToro」APP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林淑麗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遠東帳戶。

113年7月30日10時21分許

113年7月30日10時24分許

5萬元

5萬元

17

吳景龍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6月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吳景龍佯稱: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可透過「億銈投資公司」APP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吳景龍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遠東帳戶。

113年7月31日12時13分許

20萬元

18

洪瞄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6月8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洪瞄佯稱: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可透過「eToro」APP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洪瞄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遠東帳戶。

113年7月30日10時18分許

10萬元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8252號

  被   告 陳瀅安 (年籍資料詳卷)

上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瀅安基於交付3個以上金融帳戶、虛擬資產服務帳號予他人使用之犯意,於民國113年7月2日,依年籍資料不詳通訊軟體LINE暱稱「MAX現代財富招聘兼職」之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將其向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現代科技公司)註冊取得之帳號doshker0000000000il.com之MaiCoin加密貨幣帳戶(下稱MaiCoin帳號)、帳號doshker0000000000il.com之MAX加密貨幣帳戶(下稱MAX帳號)之帳號及密碼,以通訊軟體LINE提供予「MAX現代財富招聘兼職」及其所屬之詐欺集團使用,復於同年月11日,以通訊軟體LINE將其申辦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遠東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提供予「MAX現代財富招聘兼職」及其所屬之詐欺集團使用。嗣該詐欺集團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方式,詐騙如附表所示之人,致附表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而匯款附表所示款項至遠東帳戶,旋為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來源。嗣附表所示之人發覺有異報警,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莊美玲、古純華、張芳源、蔡宜庭、陳萬華、黃霈櫻、呂英漢、邱國政、陳海英、鄭沛恩、林琴英、王仁君、簡麗如、黃雙雙、吳景龍、洪瞄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瀅安於本署檢察事務官詢問時坦承不諱,亦為告訴人莊美玲、古純華、張芳源、蔡宜庭、陳萬華、黃霈櫻、呂英漢、邱國政、陳海英、鄭沛恩、林琴英、王仁君、簡麗如、黃雙雙、吳景龍、洪瞄、被害人顏寬麗、林淑麗於警詢時指述綦詳,復有告訴人莊美玲等人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匯款申請書、台北富邦銀行交易明細表、台新銀行交易明細表、中國信託銀行東台南分行存摺內頁、中國信託銀行竹北分行存摺內頁、網路轉帳交易資料等在卷可佐,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按洗錢防制法第22條規定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本次修正將原訂於第15條之2之規定條次變更至第22條,惟修正前後之條文內容均相同,準此,此等條號更改,非屬法律之變更,尚不生新舊法比較問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即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2條之規定。

三、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2款之無正當理由提供合計3個以上帳戶罪嫌。

四、具體求刑:

  請酌以被告提供上揭金融帳戶及加密貨幣帳號供詐欺集團成員持以作為詐欺、洗錢之犯罪工具,致附表所示告訴人等受騙金額共計達50萬元,且其上開犯行,使詐欺集團成員得隱身幕後,增加檢警查緝難度,復衡以此等詐欺犯罪對我國社會、司法資源均已肇致相當負面之影響,爰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0條規定,請予對被告量處適當之刑。

五、至報告意旨認被告另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惟查,觀諸被告與「MAX現代財富招聘兼職」之LINE對話擷圖,數次傳送「所以算是人頭帳戶嗎?」、「那公司是有立案的公司嗎?」等訊息內容質疑對方,此有被告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在卷可參,則被告辯稱伊係誤信對方詐術始寄交、提供上開帳戶、帳號等語,是否全然無據,尚非無疑。又一般人對於社會事物之警覺性或風險評估,常因人而異,且與受教程度、從事之職業、心智是否成熟,並無必然之關連,此觀諸詐欺集團之詐騙手法,經政府大力宣導及媒體大幅報導後,猶恆見高級知識分子受騙,即可明瞭。且現今詐欺集團詐騙手法花招百出,無所不騙,除一般以詐騙電話誘騙民眾匯款之外,利用申辦貸款等理由或手法,騙取可以逃避執法人員追查之行動電話門號、金融機構存款帳戶供渠等使用,亦時有所聞。審酌被告並無詐欺等財產犯罪之前科紀錄,有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各1份存卷可查,本件尚無法排除被告因思慮不周,遭詐欺集團成員之話術蒙蔽而在誤信狀況下寄交、提供本案帳戶、帳號之可能性。是本件尚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主觀上已認識收受者將持其帳戶對他人從事詐欺取財犯罪使用,是被告欠缺幫助故意,應認此部分罪嫌不足。惟此部分如成立犯罪,因與前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屬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併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檢 察 官 陳筱茜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或轉帳金額(新臺幣)

1

莊美玲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4月初某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莊美玲佯稱: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參加投資專案,可以獲利390%云云,致莊美玲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遠東帳戶。

113年7月27日0時15分許

113年7月27日10時39分許

113年7月27日10時44分許

15萬元

10萬元

10萬元

2

古純華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7月7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古純華佯稱: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可透過「鴻利-PRO」APP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古純華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遠東帳戶。

113年7月30日17時22分

113年7月30日17時24分

2萬元

3萬元

3

張芳源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27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張芳源佯稱: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可以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張芳源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遠東帳戶。

113年7月27日11時57分

113年7月27日12時0分

113年7月27日12時28分

113年7月27日12時28分

5萬元

5萬元

5萬元

5萬元

4

蔡宜庭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6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蔡宜庭佯稱:其參加網站股票的抽籤活動中籤,需轉帳購買股票,否則會違約交割云云,致蔡宜庭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遠東帳戶。

113年7月22日10時34分許

80萬元

5

陳萬華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年初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陳萬華佯稱:其參加股票的抽籤活動中籤,需轉帳購買股票云云,致陳萬華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遠東帳戶。

113年7月26日11時30分許

96萬元

6

黃霈櫻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6月初某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黃霈櫻佯稱: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投資股票,可以獲利云云,致黃霈櫻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遠東帳戶。

113年7月22日10時22分

113年7月22日10時24分

5萬元

5萬元

7

呂英漢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7月初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呂英漢佯稱: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可透過「馥諾」網站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呂英漢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遠東帳戶。

113年7月29日13時33分許

113年7月29日13時34分許

5萬元

5萬元

8

邱國政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邱國政佯稱: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可透過「天河投資」APP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邱國政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遠東帳戶。

113年7月31日11時18分許

113年7月31日11時18分許

10萬元

5萬1000元

9

陳海英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4、5月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陳海英佯稱: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可透過「力泰」APP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陳海英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遠東帳戶。

113年7月30日8時58分許

15萬元

10

顏寬麗

(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6月18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顏寬麗佯稱: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可透過「蘋果」APP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顏寬麗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遠東帳戶。

113年7月31日14時06分許

66萬4147元

11

鄭沛恩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6月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鄭沛恩佯稱: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可以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鄭沛恩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遠東帳戶。

113年7月22日10時14分許

113年7月22日10時15分許

5萬元

5萬元

12

林琴英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6月底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林琴英佯稱: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可以投資獲利云云,致林琴英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遠東帳戶。

113年7月29日12時34分許

30萬元

13

王仁君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中旬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王仁君佯稱: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可以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王仁君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遠東帳戶。

113年7月22日10時0分許

113年7月22日10時01分許

5萬元

5萬元

14

簡麗如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簡麗如佯稱: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可以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簡麗如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遠東帳戶。

113年7月22日09時53分許

5萬元

15

黃雙雙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8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黃雙雙佯稱: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可透過「超揚」APP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黃雙雙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遠東帳戶。

113年7月27日12時43分許

6萬元

16

林淑麗

(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6月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林淑麗佯稱: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可透過「eToro」APP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林淑麗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遠東帳戶。

113年7月30日10時21分許

113年7月30日10時24分許

5萬元

5萬元

17

吳景龍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6月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吳景龍佯稱: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可透過「億銈投資公司」APP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吳景龍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遠東帳戶。

113年7月31日12時13分許

20萬元

18

洪瞄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6月8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洪瞄佯稱: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可透過「eToro」APP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洪瞄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遠東帳戶。

113年7月30日10時18分許

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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