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91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4,799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4,100元/㎡×面積609.56㎡×原告應有部分1/4=624,7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
二、提出澎湖縣○○市○○○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全體所有權人姓名、身分證字號及他項權利全部、勿遮隱)。
三、請提出前開土地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起訴前已死亡之共有人部分,應撤回起訴,並提出其除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繼承人中有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則應一併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且記事欄均勿省略),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載明姓名及住所址。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
民事庭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正及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
書記官祝語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