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8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835號原告竑威企業社即 楊晉豪
陳嘉珮 雷子忠 楊晉愷 趙明睿 廖國龍 朱峻成 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皇樺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760,1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4,376元。另原告起訴狀未記載被告之姓名及住居所,致本院無法特定及送達,亦不符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規定之法定程式要件,原告亦應補正之,並提出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00號建物及其坐落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或房屋稅籍資料)、建物所有權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供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並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
書記官廖宇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