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71號原告 任璽 訴訟代理人 魯惠良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正孝 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必須一同起訴或一同被訴,其當事人之適格,始能謂無欠缺。又遺產屬於繼承人全體之公同共有,故就公同共有權利為訴訟者,乃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應由公同共有人全體一同起訴或被訴,否則於當事人之適格即有欠缺(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61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被繼承人 陳正氣 死亡後,其繼承人除被告陳正孝外尚有其他繼承人,揆諸前揭說明,原告起訴聲明一請求被告陳正孝於民國106年6月間,就起訴狀所載不動產所為繼承登記予以塗銷部分,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應以全體繼承人為被告,其當事人適格有欠缺,請具狀追加陳正氣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載明各被告之姓名及住、居所。
二、按補正後被告人數,提出補正後記載完全之追加起訴狀繕本到院。
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
民事庭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
書記官祝語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