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60號上訴人即被告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法定代理人 楊國精 訴訟代理人 張寅煥
呂昌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莊耕武 等間因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9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002元。茲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
民事庭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
書記官祝語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