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婚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含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婚字第487號原告甲○○住○○市○○區○○街00巷0號4樓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請求離婚、酌定未成年子女親權暨請求給付扶養費、酌定未成年子女會面部分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第2項之規定,分別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離婚部分)、1,000元(親權及扶養費部分)、1,000元(酌定會面交往部分),合計為5,000元;另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部分係因財產關係而起訴,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50萬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第13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顏妃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
書記官游立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