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11年度馬補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馬補字第39號

原告長奕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炳勳

上列原告與被告興洋航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萬6,88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陳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

書記官林映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