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小字第996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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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度南小字第996號

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林泳宏

被告 張瑋宏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南小字第996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上午09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

南簡易庭第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廖建瑋

書記官鄭梅君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2,321元,及其中新臺幣19,860元自

民國111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7

1計算之利息,另其中新臺幣4,238元自民國111年1月2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2計算之利息,暨其

中新臺幣5,501元自民國111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13.21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鄭梅君

法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

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

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

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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