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交簡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交簡附民字第二號
原告乙○
乙○丙○○甲○○○共同訴訟代理人丁○○被告戊○○右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交簡字第六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蔡勝雄
法官范智達法官袁雪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建成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