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7年訴字第19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解聘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93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熊治璿 律師被告國立清水高級中學代表人乙○○訴訟代理人丙○○
丁○○戊○○上列當事人間因解聘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97年3月24日院臺訴字第0970082334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中華民國98年5月5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胡國棟
法官許武峰法官林秋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5日
書記官蔡逸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