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宜小字第475號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被告 劉江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原告撤回起訴,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宜蘭簡易庭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謝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