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1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1338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0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戊○○被告再新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兼上法定代理人丙○○被告甲○○被告乙○○
7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12月19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11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1月29日
書記官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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