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204號上訴人即被告 鄭家鳳 被上訴人即原告 王安愷
王安娣 王耀欣 王耀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2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捌佰貳拾元,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依上訴人於民國107年1月4日所提民事聲明上訴狀所載之上訴聲明,上訴人係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惟前開應繳之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前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何若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
書記官謝榕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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