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415號原告 張宗昭 訴訟代理人 黃桂熠 被告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訴訟代理人 陳奕均
魏嘉建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
書記官蘇冠璇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415號原告 張宗昭 訴訟代理人 黃桂熠 被告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訴訟代理人 陳奕均
魏嘉建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
書記官蘇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