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簡附民字第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簡附民字第237號附民原告 曾雅苓 附民被告 邱晏玲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簡字第3399號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林臻嫺
法官張菁法官蘇碧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呈州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