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6年台抗字第5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偽造公印文等罪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五一八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偽造公印文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第二審減刑及定應執行刑之裁定(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六五五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本件原裁定以:檢察官以抗告人即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七十七年至九十一年三月間犯偽造公印文等十一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抗告人所犯附表編號一至四、編號六、編號九、十、十一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分別依判決確定日期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經審核卷證資料,認於法並無不合,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之規定,裁定抗告人所犯附表編號一、二、
三、四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二、三、四所載,與附表編號五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附表編號七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七所載,與附表編號六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附表編號九、十、十一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九、十、十一所載,與附表編號八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經核原裁定所為之減刑及所定應執行之刑,於法尚無違誤。抗告意旨徒憑己意任意指摘原裁定違背法令,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一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莊登照
法官黃一鑫法官林秀夫法官徐昌錦法官許錦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八日
E受刑人甲○○減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偽造公印文│偽造署押│贓物│竊盜│├──────┬────┼──────┼──────┼──────┼──────┤│宣告刑│應予減刑│有期徒刑八月│有期徒刑四月│有期徒刑三月│有期徒刑十月││(保安處分/├────┼──────┼──────┼──────┼──────┤│褫奪公權)│不應減刑│││││├──────┴────┼──────┼──────┼──────┼──────┤│犯罪日期│91年3月初│91年4月1日│90年9月18日│90年12月3日││年月日│91年3月31日││90年9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中檢│中檢│竹檢│竹檢│││91年偵字第│91年偵字第│90年偵字第│91年偵字第││年度及案號│6805號│6805號│6132號│1729號│├─────┬─────┼──────┼──────┼──────┼──────┤││法院│台灣台中│台灣台中│台灣高等法院│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地方法院││地方法院││最後事├─────┼──────┼──────┼──────┼──────┤││案號│91年易字│91年易字│91年上易字│91年易字││實審││1060號│1060號│1709號│355號││├─────┼──────┼──────┼──────┼──────┤││判決日期│92年4月9日│92年4月9日│92年8月5日│92年1月7日│├─────┼─────┼──────┼──────┼──────┼──────┤││法院│台灣台中│台灣台中│台灣高等法院│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地方法院││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91年易字│91年易字│91年上易字│91年易字││││1060號│1060號│1709號│355號││├─────┼──────┼──────┼──────┼──────┤││判決確定│92年5月28日│92年5月28日│92年10月2日│92年8月5日│││日期│││││├─────┴─────┼──────┼──────┼──────┼──────┤│所犯法條│刑法第218條│刑法第217條│刑法第349條│刑法第321條│││1項││1項│1項3款│├───────────┼──────┼──────┼──────┼──────┤│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宣告刑(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金額或褫│4月│2月│1月15日│5月││奪公權期間)│││││├───────────┼──────┼──────┼──────┼──────┤│備註│││││└───────────┴──────┴──────┴──────┴──────┘
受刑人甲○○減刑案件一覽表┌───────────┬──────┬──────┬──────┬──────┐│編號│5│6│7│8│├───────────┼──────┼──────┼──────┼──────┤│罪名│竊盜│竊盜│偽文│竊盜│├──────┬────┼──────┼──────┼──────┼──────┤│宣告刑│應予減刑│││有期徒刑一年│││(保安處分/├────┼──────┼──────┼──────┼──────┤│褫奪公權)│不應減刑│三年二月│二年││四年│├──────┴────┼──────┼──────┼──────┼──────┤│犯罪日期│90年11月│78年6月30日│77年11月3日│79年8月間││年月日│91年5月31日│78年8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中檢│北檢78年偵字│新竹地檢│桃檢81年偵字│││91年偵字第│第10873.1107│78年偵字第│第1389.3121.│││10884號│5.13546.1750│394.433號│3221.4549.46││││0.14498.1932││79.4900號││年度及案號││6.17536號│││├─────┬─────┼──────┼──────┼──────┼──────┤││法院│台灣高等法院│台灣高等法院│台灣高等法院│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最後事├─────┼──────┼──────┼──────┼──────┤││案號│92年上訴字│79年上訴字│78年上訴字│82年上訴字││實審││1089號│3190號│3427號│841號││├─────┼──────┼──────┼──────┼──────┤││判決日期│92年9月12日│80年8月19日│79年3月28日│82年6月22日│├─────┼─────┼──────┼──────┼──────┼──────┤││法院│最高法院│台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判決│案號│92年台上字│79年上訴字│79年台上字│82年台上字││││6184號│3190號│2501號│6252號││├─────┼──────┼──────┼──────┼──────┤││判決確定│92年11月6日│80年10月14日│79年6月20日│82年11月19日│││日期│││││├─────┴─────┼──────┼──────┼──────┼──────┤│所犯法條│刑法第322條│刑法第321條│刑法第210條│刑法第322條││││1項3款│││├───────────┼──────┼──────┼──────┼──────┤│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宣告刑(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金額或褫│不得減刑│不得減刑│6月│不得減刑││奪公權期間)│││││├───────────┼──────┼──────┼──────┼──────┤│││編號6.7.8.9.││││備註││10.11均為撤││││││假案件│││└───────────┴──────┴──────┴──────┴──────┘
受刑人甲○○減刑案件一覽表┌───────────┬──────┬──────┬──────┬──────┐│編號│9││││├───────────┼──────┼──────┼──────┼──────┤│罪名│麻藥│行使使公務人│行使變造│││││員登載不實│身分證││├──────┬────┼──────┼──────┼──────┼──────┤│宣告刑│應予減刑│有期徒刑八月│有期徒刑四月│有期徒刑四月│││(保安處分/├────┼──────┼──────┼──────┼──────┤│褫奪公權)│不應減刑│││││├──────┴────┼──────┼──────┼──────┼──────┤│犯罪日期│80年9月│80年3月5日│81年2-3月間│││年月日│81年4月││││├───────────┼──────┼──────┼──────┼──────┤│偵查(自訴)機關│桃檢81年偵字│桃檢81年偵字│桃檢81年偵字││││第1389.3121.│第1389.3121.│第1389.3121.││││3221.4549.46│3221.4549.46│3221.4549.46│││年度及案號│79.4900號│79.4900號│79.4900號││├─────┬─────┼──────┼──────┼──────┼──────┤││法院│台灣高等法院│台灣高等法院│台灣高等法院│││├─────┼──────┼──────┼──────┼──────┤│最後事│案號│82年上訴字│82年上訴字│82年上訴字│││實審││841號│841號│841號│││├─────┼──────┼──────┼──────┼──────┤││判決日期│82年6月22日│82年6月22日│82年6月22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82年台上字│82年台上字│82年台上字│││確定判決││6252號│6252號│6252號│││├─────┼──────┼──────┼──────┼──────┤││判決確定│82年11月19日│82年11月19日│82年11月19日││││日期│││││├─────┴─────┼──────┼──────┼──────┼──────┤│所犯法條│麻藥第13-1條│刑法第214.│刑法第212.││││2項4款│216條│216條││├───────────┼──────┼──────┼──────┼──────┤│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宣告刑(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金額或褫│4月│2月│2月│││奪公權期間)│││││├───────────┼──────┼──────┼──────┼──────┤│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