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99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不服民國98年8月11日本院98年度訴字第19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57,0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60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10日
民事庭法官趙思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9月10日
書記官黃俊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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