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3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3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336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送達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483號、第2517號、第2485號、98年度毒偵字第4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定於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一日下午四時三十許在本院第四法庭審理。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涉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等罪嫌,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一日下午四時三十許在本院第四法庭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1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諾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世民中華民國98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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