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74號上訴人乙○○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98年8月14日本院98年度訴字第7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99,4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2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趙思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9月10日
書記官黃俊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