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8280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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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828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82804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1、法定代理人甲○○
下1、債務人乙000000
0、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萬壹仟肆佰貳拾陸元,及
其中新台幣貳拾萬壹仟肆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
書記官林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