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補字第6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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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605號
聲請人 林侑穎
上列聲請人林侑穎、林郁展與相對人 林俊欽 間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聲請人2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聲請人林侑穎、林郁展各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共計6,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2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為繳納,即駁回其等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9月18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高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9月18日
書記官陳威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