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05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50546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債務人 何政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陸仟貳佰玖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新臺幣伍佰元整,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何政羽,於民國101年5月24日與聲請人訂立信用卡契約,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截至102年11月止累計消費計帳金額為新臺幣96,293元整及循環利息自帳單入帳日起以年息18.98%計算至完全付清為止。
(二)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第三項約定,循環利息係自帳單各筆帳款入帳日起以年息18.98%計算至完全付清為止;又如債務人未於聲請人規定期限內付清每月最低付款額,銀行得依本項約定收取違約金,前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不得超過三期即最高新臺幣900元。
(三)詎債務人自帳單入帳日102年8月14日起,即未依約償還本息,迄今尚欠聲請人本金新臺幣96,293元整及其利息、違約金。為此狀請鈞院鑑核,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維權益,深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2月9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