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交重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7號原告 顧麗美
顧伯生 顧子文 顧子武 顧麗君 被告金聯汽車交通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何宜庭 被告 陳之清
岱祐 交通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周政霖 被告 蔡宗岳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民國101年度交訴字第10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蔡直青
法官羅郁棣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揆滿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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