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391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給付資遺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絕代風華大樓管理
  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6,437萬元,應繳
   裁判費5,1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4,68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