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391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給付資遺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絕代風華大樓管理
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6,437萬元,應繳
裁判費5,1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4,68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