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7年度重簡字第2696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重簡字第2696號
上 訴 人 甲○○○商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本院97年度重簡字第2696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
佰玖拾貳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萬零壹拾貳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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